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79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山乡先锋村***社2号,现住本县川口镇帝豪塔院4号楼1**5楼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和县川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