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575号
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已案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4.00元,由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