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华斯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400号
原告:贵州华斯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商铺第A幢(A1)单元1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EERD46F。
法定代表人:苏盛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敏,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0059U。
法定代表人:陶于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华斯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华斯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华斯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雅露
书 记 员  蒙忠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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