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志国、李明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4999号
原告:王志国,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李明均,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碑垭村7组11号。
原告:邹仲宇,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继江,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0059U。
法定代表人:陶于良,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开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开发区明月路火车站商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672757988。
法定代表人:杨永财,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源,四川远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毛昌忠,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与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开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毛昌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于2021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负担。
审 判 长  伍 彬
审 判 员  王 剑
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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