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6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新业农民住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与汉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孙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中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武汉奥辉服装厂厂长,住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仙桃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新业农民住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