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4743号
申请人: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4257639M。
法定代表人:齐全达,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春市耀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温泉港湾****用代码:91360900578750078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泸州北路**:91360900664753830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耀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春市耀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6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耀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宜春市耀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