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605号
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乡南外环路北山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院内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趣街道办事处萱惠路新四合社区东邻1号门市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夏津县。
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财产,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