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

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935号
原告: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湍东镇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C019。
法定代表人:刘希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系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通山街环山路63甲。
法定代表人:赵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景文,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艳,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谦,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人张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希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被告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景文、于晓艳、第三人张谦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301373.8元,未补交案件受理费4959元,即原告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诉讼请求为1716840.25元,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0252元。2022年8月10日,原告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并减少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减至10000元,已按照1716840.2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0252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实际应退还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7元),由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谦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人民陪审员  张慧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秀丽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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