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秦淮河路52号内1号楼401-412。
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岗嵛山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和2020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芝罘支行银行存款2729.9元予以扣划并发放,此外没有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烟台市福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汕头大街以南、炮山路以西GDK-1不动产已经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对被执行人本金4436456.99元(暂计)、利息等的债权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秋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