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88号新兴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02号都市绿洲花园2幢8层B号房。
法定代表人:***。
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67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0896.33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0896.33元,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