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吾葡尔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6972号 原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46号通力大厦1栋4层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乌鲁木齐吾葡尔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红山嘴子村12队3号盐湖服务区106-101号。 法定代表人:***·**都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都拉,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镇红山嘴子村12队3号盐湖服务区。 原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吾葡尔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都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属于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04.37元,减半收取计9,302.18元,原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 · 热合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丽菲拉·**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