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46号通力大厦1栋4层商铺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A**1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审第三人: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0号建银大厦21层2101、2103、2105、2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城广告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纬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交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百城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原审第三人天纬拍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1,225万元,改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利息228,705.82元(以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以LPR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利息损失31,116.44元,改判***、**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欠付的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方委***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乌鲁木齐市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的5年广告经营权。2020年6月6日,百城广告公司以每年590万元的价格竞得了乌鲁木齐市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的5年广告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标的名称“乌鲁木齐市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的5年广告经营权,成交总额为2,950万元。但百城公司并未按约定与我方签订《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租赁合同》,也未向我方支付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导致我方委***拍卖公司进行了二次拍卖。2020年9月5日,竞拍人乌鲁木齐视觉空间广告有限公司竞买成功并与我方签订租期为5年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第二次拍卖成交总价为1,725万元,与第一次拍卖成交总价差额为1,225万元。一审法院仅判决百城广告公司支付我方1年的广告经营权差额245万元有误,百城广告公司应向我方支付5年的广告经营差额1,225万元。因百城广告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我方再次委托拍卖,百城公司应当支付我方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利息228,705.82元。另,因第二次拍卖在2020年10月15日才成交,拍卖标的广告牌闲置100天,造成我方损失。百城广告公司应支付我方未按期收到租赁费的利息损失31,116.44元。***、**作为百城广告公司原股东,应在其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欠付我方的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百城广告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天纬拍卖公司拍卖的是涉案的广告位5年期经营权,但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现案外人只支付了半年租赁费,交投公司却要求我方支付5年的拍卖成交价差额1,225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已支付了差额损失,不应再支付差额利息。交投公司要求我方支付租赁费的利息损失亦无事实依据。拍卖文件中约定了有100天的广告构架安装期,不计入计费周期,即买受人无偿使用,故交投公司该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已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
***、**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们于2015年7月23日就向公司全额缴纳了出资。2020年9月我们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和张省省。新股东进行减资与我们无关,交投公司要求我们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欠付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纬拍卖公司述称,同意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
交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1,225万元;2.判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利息228,705.82元(以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为基础,计算自2020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以LPR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3.判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交投公司应当支付的佣金132.75万元;4.判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交投公司应当支付的佣金利息24,364.17元(以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7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以LPR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5.判令百城广告公司支付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利息损失31,116.44元;6.判令***、**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欠付的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判令百城广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8.判令百城广告公司承担交投公司已支付的保全保险费9,153.7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8日,交投公司(甲方)与天纬拍卖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标的:部分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5年经营权的委托拍卖。拍卖佣金采用扣除法支付,即在乙方拍卖成交后,乙方在向甲方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乙方按拍卖成交价格总额的4.5%的取费比率收取拍卖佣金。拍卖未能成交的,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2020年5月19日,天纬拍卖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20年6月6日上午11:30时在乌鲁木齐友好南路昆仑宾馆中楼2楼会议中心公开拍卖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司部分桥体及收费站大棚5年期限的广告经营权。拍卖公告第六条写明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拍卖文件,拍卖标的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拍卖文件为准。拍卖文件第八条广告经营权支付方式:1、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经营权合并打包的方法,对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买受人就标的的广告经营权费总额按5年期限,每年平均分摊支付广告经营费,每半年支付一次。2、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付清第一年度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后续广告经营权费采取先预付后经营的原则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在前半年经营周期届满30日前一次性支付,依次类推。第九条第二款拍卖文件签订及价款支付要求:1、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买受人必须到委托人处按本拍卖文件项下公示的合同条款与委托人签订《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租赁合同》。2、在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买受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委托人出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拍卖佣金:买受人须按拍卖标的总额的5%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在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另行支付到拍卖人指定的账户,待买受人所有手续履行完毕并由委托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将保证金退还至买受人指定账户。若买受人拒绝或拖延当场签订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文件、未按约定与委托人签订《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租赁合同》、未按期支付第一年度半年广告经营权费、未按期足额支付拍卖佣金等行为,均视同买受人违约,自愿放弃拍卖标的买受人资格,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因买受人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及拍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拍卖人亦可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向买受人提出要求赔偿的法律权利,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仍须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款项从竞买保证金中扣除),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2020年6月2日,百城广告公司向天纬拍卖公司出具《竞买申请书》,申请参加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经营权的拍卖会,并交纳了160万元竞买保证金。2020年6月6日上午11:30分拍卖会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昆仑宾馆中楼2楼会议中心举行,百城广告公司以590万元/年,成交总额2,950万元取得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5年期限的广告经营权,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2020年7月6日,交投公司向百城广告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催促签订桥体、收费大棚广告资源租赁协议的函》,要求百城广告公司在7月6日20点前来交投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位5年期限经营权》的租赁协议,逾期未签,交投公司将授权拍卖公司,启动后续工作并采取合法途径追索应有权益。百城广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该函上签字确认。2020年9月5日,交投公司就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5年经营权拍卖事宜与天纬拍卖公司再次签订《委托拍卖合同》。2020年10月15日上午11:30分拍卖会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昆仑宾馆中楼2楼会议中心举行,乌鲁木齐视觉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345万元/年,成交总额1,725万元取得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5年期限的广告经营权,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另查,2020年10月15日,百城广告公司将天纬拍卖公司、交投公司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2020年6月6日天纬拍卖公司拍卖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5年期限的广告经营权的拍卖行为无效;2、确认2020年6月6日百城广告公司与天纬拍卖公司、交投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3、天纬拍卖公司退还保证金160万元;4、天纬拍卖公司支付竞买保证金利息20,704.44元。天纬拍卖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佣金147.5万元及利息30,115元;2、赔偿佣金损失132.75万元及利息27,105元;3、支付违约金160万元。2020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0102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向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偿付拍卖佣金损失426,250元;二、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向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偿付拍卖佣金损失的利息2,370.42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至佣金损失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未付佣金损失剩余金额426,250元,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驳回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百城广告公司、天纬拍卖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本院。2021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21)新01民终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向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偿付拍卖佣金损失的利息2,370.42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至佣金损失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未付佣金损失剩余金额426,250元,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第四项,即“驳回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向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偿付拍卖佣金损失426,250元”为“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向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偿付拍卖佣金1,202,500元”;四、驳回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又查,百城广告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原股东***出资490万,出资比例98%;原股东**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2%。2020年9月21日,***、**分别与***、张省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分别持有的98%、2%股权转让给***、张省省。2020年11月13日,百城广告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万元,变更后股东出资为***出资9.8万元,张省省出资0.2万元。再查,交投公司因本案诉讼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交投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险费9,703元,向一审法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交投公司通过委***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乌鲁木齐市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的5年广告经营权。2020年6月6日,百城广告公司以590万元/年的价格竞得了乌鲁木齐市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的5年广告经营权,并与天纬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百城广告公司并未按《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竞买须知》的约定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到交投公司按拍卖文件项下公示的合同条款与交投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租赁合同》,也未在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向交投公司支付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造成交投公司对委托标的进行了二次拍卖,百城广告公司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违约责任。案涉广告经营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345万元/年,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与第二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为245万元。鉴于案涉广告经营权的拍卖成交价为标的1年期限的广告经营权费成交价,《竞买须知》也仅约定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付清第一年度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未约定拍卖成交之日60日内一次性付清5年的广告经营权费,交投公司按照5年计算百城广告公司应补差额,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百城广告公司应支付交投公司拍卖成交价差额为245万元,并对该金额予以支持。关于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成交价差利息228705.82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交投公司主张百城广告公司赔偿两次拍卖的成交价差额已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又主张成交价差额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交投公司应当支付的佣金132.75万元及利息24,364.17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百城广告公司向第三人天纬拍卖公司支付委托人即交投公司本应支付的佣金132.75万元,交投公司在本案中再次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投公司主张的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利息损失31,116.44元。一审法院认为,交投公司在百城广告公司未签订《乌鲁木齐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租赁合同》后已将案涉广告经营权进行再次拍卖,并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交投公司与百城广告公司并无支付广告经营权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租赁费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9,153.77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交投公司要求***、**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的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已于2020年9月21日分别与***、张省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百城广告公司98%、2%股权分别转让给***、张省省。后***、张省省将百城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为10万元,交投公司要求***、**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百城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投公司支付拍卖成交价差额245万元;二、百城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投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9,153.77元;三、驳回交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百城广告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天纬拍卖公司出具的竞买须知及百城广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交投公司业务部长微信聊天截图,用以证明百城广告公司与交投公司未签订合同是交投公司造成的;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二张,用以证明***、**于2015年7月23日已向百城广告公司足额缴纳了股东出资。交投公司对百城广告公司提交的竞买须知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与本案关联性不认可,拍卖文件中可以证明拍卖的是5年的广告经营权;交投公司对百城广告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交投公司对百城广告公司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已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天纬拍卖公司对百城广告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同交投公司质证意见一致。本院对百城广告公司提交的竞买须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暂不确认,待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进行阐述;本院对百城广告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1、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1,22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利息228,705.82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利息损失31,116.44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交投公司要求***、**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欠付的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1,22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交投公司委***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乌鲁木齐市周边高速公路桥体及收费站大棚广告位的5年广告经营权,百城广告公司以590万元/年的价格竞得了该广告位的5年广告经营权,并与天纬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百城广告公司未按约定与交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造成交投公司委***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了二次拍卖,百城广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案涉广告经营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345万元/年,低于第一次590万元/年的拍卖成交价,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为245万元。虽然天纬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的是5年的案涉广告经营权,但拍卖广告经营权成交价是以1年期计算的,且买受人按约也只付清了第一年度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用。故一审法院判决百城广告公司支付交投公司1年拍卖成交价差额245万元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现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5年拍卖成交价差额1,225万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利息228,705.82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因百城广告公司违约,交投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已向其主张了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该请求足以弥补交投公司损失。现交投公司又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利息,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对交投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利息损失31,116.44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因百城广告公司与交投公司未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之间没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故交投公司要求百城广告公司支付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交投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交投公司要求***、**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欠付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于2020年9月21日分别与***、张省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自己持有的百城广告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张省省受让全部股权后,将百城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49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减少百城广告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与***、**无关。故交投公司要求***、**在减资490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城广告公司欠付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58.93元(交投公司已交),由交投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映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