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930号之一
原告: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A**1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六路99号旅游中心16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申请将其原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5万元,变更为请求支付违约金2.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67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337.5元(原告已预交),另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175元,其余受理费2,16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