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348号
原告:新疆银河高速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国际合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六路**旅游集散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v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银河高速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银河高速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银河高速户外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银河高速户外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银河高速户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龙 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