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六路99号旅游集散中心16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运营部副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A**1604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运达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百城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一 飞
审 判 员 张 惠 君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转 红
书 记 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