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29号
申请人(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被告):南京铁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55641X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诉讼代表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被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铁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4执389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95万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苏03民初893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4执389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9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