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32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黄南军分区,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
法定代表人:***,该军分区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黄南军分区职工。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黄南军分区与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3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当 增 吉
审 判 员 李 毛 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海 宾
书 记 员 完玛才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