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1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贵,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
法定代表人:万小明,长信建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金贵因与被上诉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107)鄂0506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107)鄂0506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金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21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