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3779号
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附1号5栋2楼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