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2001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X,该单位总经理。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该单位董事长。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双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