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5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50868773B。
法定代表人:**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18539603。
法定代表人:XX虎,经理。
本院在执行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5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涉案房产一处(郓城县红花园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处),进入执行程序后,郓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山东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现已经评估完毕,**评鉴字(2019)第00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已经送达,决定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查封的涉案房产(郓城县红花园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处)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