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5执恢50号之一
申请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50868773B。
法定代表人:**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18539603。
法定代表人:XX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25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至2019年5月14日,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总债务为3,631,500元(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垫付的评估费用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的新建车间(三层)一处(约9000平方米)。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该车间进行了评估、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的流拍价格(3,306,700元)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的新建车间(三层)一处(约9000平方米)以3,306,700元的价格,交付申请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抵偿债务。(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时起转移)
二、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