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02执保1725号
申请执行人武强县祥和租赁站,住所地:桃城区裕华东路**。个体业主寇金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107国道路东东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纪红丽,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强县祥和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692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