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士诚、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恢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士诚,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长安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6292-8。
法定代表人:吴发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华松,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人张士诚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华松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债权,因管理人尚未处置资产,故未将本院扣留、提取债权及时协助执行。2019年3月31日,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2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