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执1883号之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58中存款19657175.41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54×××02中存款19657175.41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87中存款19657175.41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54×××03中存款19657175.41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账户49×××45中存款19657175.41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账户49×××45中存款19657175.41元;
七、冻结被执行人杨同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39中存款19657175.41元;
八、冻结被执行人杨同海在中国银行账户20×××xxCNY0中存款19657175.41元;
九、冻结被执行人杨同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53中存款19657175.41元;
十、冻结被执行人杨同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43×××51中存款19657175.41元;
十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同海在中国工商账户16×××94中存款19657175.41元;
十二、冻结被执行人杨同海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76中存款19657175.41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贯英
法官助理黄建广
书记员姜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