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成,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发成、四川省亿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发成、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发成、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覃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