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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丁某某、云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302民初1201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告:丁某某,女,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云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