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黄河五路315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5、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1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天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数额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的应交数额;本案中原告已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为5644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