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黄河五路315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5、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1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天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数额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的应交数额;本案中原告已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为5644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