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民终7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番中公路口凯华商务中心写字楼A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15791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路永祥石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404502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