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
负责人:吴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男,土家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女,侗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张津元,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6335413B。
法定代表人:李炯樟。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张津元、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津元、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2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赵振华
审 判 员 侯茂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