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0682号
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元。
审判员 妥静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