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7民初287号
原告:民丰县双拓建材店,住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工业园区捌壹捌饮用水厂院内2号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民丰县城楠商贸有限公司,住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南苑小区8栋4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团结南路1区7丘68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丰县双拓建材店诉被告民丰县城楠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民丰县双拓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民丰县双拓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