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豫02民终1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街中段。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管理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原审第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撤销(2023)豫029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向***支付工程款24075958.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就案涉工程共计应向***支付工程款42207290.01元;
双方均认可上述工程款中应扣除下列款项:
1.已付至国基公司及第三方工程款30700042.09元;
2.代付至河南建林睿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远成伟业建工有限公司各7万元,共计14万元;
3.案涉超出送审金额所产生的审计费117655.72元(其余案涉审计费用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负担);
4.工程款3%质保金1266218.70元(质保期满后三十日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无息退还给***)。
扣除上述款项后,双方均认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仍需向***支付工程款9983373.5元(含人防整改押金款100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9983373.5元应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往来款,账号:0361********,开户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由***领取。付款方式为分两期付清:第一笔工程款8983373.5元于2023年12月22日前付清,剩余第二笔工程款1000000元于涉案工程人防、消防工程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
***配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完成联合验收中的盖章工作;
五、本案争议内容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内容别无其他纠纷;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89.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79.80元,减半收取81089.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负担;
七、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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