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2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一农场0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南路内大南校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4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雯 审 判 员 樱 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