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安康市中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1民初1110号
原告汉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阴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汉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汉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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