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8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弘丰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小里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006426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花园道18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52410504J。
法定代表人:葛茂,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厂回族自治县弘丰窗业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