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126号
申请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花园道18甲号。
法定代表人:葛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好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察北区黄山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苗爱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好兴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金额50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好兴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