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5478号
原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498935410。
法定代表人:方夕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天敬,山东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号五羊新城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4039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荣
书记员臧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