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3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57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平拆迁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03民终1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协议存放于被申请人处。现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部分拆迁协议的内容。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当庭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上级单位为第三人,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腾退人与被腾退人未就腾退补偿事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腾退人就涉案房屋腾退补偿事项达成腾退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两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