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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蚌执字第00363号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姚昌米 代理审判员  许 翔
书 记 员  汤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