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3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0号10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中介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至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结算等因申请人不是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无从获得相应的信息,二审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错误,况且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竣工,一审法院所做的问话笔录中被申请人已确认,二审法院仍判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错误的。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四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佣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向***支付15万元。***起诉要求**、**、***支付15万元的依据是四方签订的《中介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是:工程竣工结算后五日内,扣减**、***的佣金5万元,连同**的工程款5万元,支付给***作为佣金。”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已结算,未能证明支付居间费的条件已成就,故驳回了***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介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从**、***的佣金中各扣除5万元,连同**的工程款(当中支付)5万元”,若***有证据证明在本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收取了工程款,**、***收取了各自的佣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再行向**、**、***主张权利。***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羊琴
审判员*庆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