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02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8730839。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551472C。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原告房建维诉被告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50000.00元,执行费239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房建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执9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