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
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周鹤建。
2022年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受伤各项赔偿款3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
202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2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强
审 判 员 郭 超
审 判 员 张小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莎
书 记 员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