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
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周鹤建。
2022年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受伤各项赔偿款3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
202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2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强
审 判 员 郭 超
审 判 员 张小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莎
书 记 员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