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851号
原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书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征,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原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露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