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民申577号
再审申请人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张玉环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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