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宏喜、杨振等与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02民初7327号
原告:兰宏喜,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杨振,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时军,系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与大庆路交叉口晨光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姜大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系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斌,系二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兰宏喜、杨振诉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由信阳市浉河区法院一审后下发(2019)豫1502民初3833号判决书,兰宏喜、杨振不服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2019)豫15民终4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现本院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宏喜、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时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龙、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宏喜、杨振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2、判令被告对两位原告的危房进行价值赔偿(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为准;3、若两位原告的房屋经鉴定不是危房,那么就判令被告赔偿两位原告对房屋的加固修缮损失(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评估为准;4、判令被告为两位原告预留通行的道路和必要的消防通道;5、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单位)和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原告住处旁边开始了工程名称为“五星办事处新七大道南侧红星二组区域改造项目”施工。被告的施工项目紧靠原告住宅,零距离施工,导致原告出行绕远,没有消防通道。被告每天早上6点开始施工,晚上干到9点,打桩机轰鸣声很大,老人、孩子整日都不得安宁,造成原告房子墙体开裂,乳胶漆脱落。我国《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问题都没得到解决。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建设工程建设均经过严格审批,施工也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经行。施工区域是棚户区安置工程,我们也是严格按照要求施工,原告要求增加安全通道,不能成立。原告要求对危险等级经行评估,已经过专业人士经行评估。
原告兰宏喜、杨振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兰宏喜房屋产权证,杨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二原告对案涉房屋具有所有权,是房屋所有权人,并且属于合法建筑,而且是在被告施工前就存在的房屋,证据原件在原审已经提交。2、二原告在原审提交的照片,证明由于被告的开发施工行为,导致二原告房屋开裂、倾斜。并且还有两份被告太合房地产于2019年8月13日对兰宏喜的通知,2019年9月15日对杨振的通知,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尽快搬离,认可由于其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开裂,具有危险性的事实。3、二原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实了截止至2019年鉴定时房屋危险程度是B级。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个别墙体有开裂渗水、房屋路面有开裂现在,个别构建为危险构建。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振和兰宏喜的房屋开裂系由于被告的开挖行为所致,说明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开裂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房屋修复加固需要费用的鉴定意见,杨振是39737.65元,兰宏喜是45939.24元。二原告加固修复方案。
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无新的证据,原审开庭提交了三组。1、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被告的施工行为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是合法施工行为。2、工地及住户道路平面图,证明原告住处留有村民出行道路,诉请被告未留消防通道不符。3、接处警记录7份,证明原告多次阻挠施工,对被告构成侵权。
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西侧、××大道南侧红星二组屠宰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020号)土地系信阳市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所有。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8日向信阳市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1月8日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信阳市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许可证显示建设单位为信阳市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程名称为新七大道浉河区东段安置小区1#、2#楼,建设地址在北京路西侧、××大道南侧,施工单位为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期为2018年10月9日至2020年7月25日。后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份开始施工。原告兰宏喜及杨振的房屋坐落在该工程项目北侧。被告施工过程中,二原告房屋出现部分开裂、倾斜、不均匀沉降。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
2019年8月7日,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西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兰宏喜、杨振的房屋申请房屋危险性鉴定,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合正房鉴字(2019)第W1002号、合正房鉴字(2019)第W1005号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各一份,鉴定二原告房屋等级为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本案发回重审期间,原告兰宏喜、杨振申请对房屋开裂、地基、地基下沉原因以及房屋基础加固和房屋损坏修复至正常使用的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本院委托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河南众惠[2020]质鉴函字第192-2号、第192-1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以及河南众惠[2020]建造鉴字第192-2-1号、第192-1-1号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兰宏喜房屋鉴定意见为:1、兰宏喜房屋墙体开裂系被申请人基坑开挖行为造成兰宏喜房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2、不排除申请人房屋预制空心板板间裂缝在被申请人基坑开挖之前已经存在,而被申请人基坑开挖行为导致了原有裂缝的加剧、加宽,3、五层地面开裂系地面混凝土较薄所致。建议对房屋进行修复加固处理,以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兰宏喜房屋修复加固造成的损失费用为人民币45939.24元;杨振房屋鉴定意见为:1、杨振房屋墙体开裂系被申请人基坑开挖行为造成杨振房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2、不排除申请人房屋预制空心板板间裂缝在被申请人基坑开挖之前已经存在,而被申请人基坑开挖行为导致了原有裂缝的加剧、加宽,3、屋面混凝土开裂系地面混凝土较薄所致。建议对房屋进行修复加固处理,以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性。杨振房屋修复加固造成的损失费用为人民币39737.65元。
另查明,原审原告代李枝系杨振妻子,于2019年7月19日病故。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及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完整清晰,本院予以确认有效。二原告房屋墙体开裂系被告基坑开挖行为造成房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被告基坑开挖行为导致了原有房屋预制空心板板间裂缝加剧、加宽,该事实有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证明,原告诉请被告应对房屋加固修缮损失进行赔偿,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修复房屋所需费用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金额为准。因本案涉案工程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下发有系列许可证,涉案工程是否应预留消防通道及通行道路应以相关行政部门规划许可为依据,因此原告诉请为二原告预留通行道路和必要的消防通道,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兰宏喜房屋修缮加固损失费45939.24元;赔偿原告杨振房屋修缮加固损失费39737.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2元,由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用5万元由被告河南太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红
审 判 员  董亚男
人民陪审员  李雅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