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382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蒙古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吴某,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戌龑,男,汉族,1996年10月6日出生。住邓州市。系吴某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汉族,2007年11月25日出生,住邓州市。系吴某次子。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邓州市。系刘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荣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震、刘政龙(实习),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吴某、刘戌龑、刘某、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庭审。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建钊
审判员 陈 璞
审判员 陈国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