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高丰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云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胜,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自锦华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蒙自市锦华路延长段。
经营者:贾尚平,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许子明,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贾尚久,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建筑工,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贵(,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御龙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喻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卢洪成,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
上述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超,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蒙自锦华建筑材料租赁部、原审被告贾尚久、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洪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上诉人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何玉琼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