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24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北穿港路及绿带以南、前进道及绿带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勇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000276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金额为3086.4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23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及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2021年8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津DT××**、津G9××**、津N7××**、津AU××**、津MT××**、津GT××**号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29日,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9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侧为拟建的天津港大港港区10-12号化工码头、南侧为拟建中俄东方石化(天津)有限公司1300万吨/年炼油工程配套码头,东侧为西港池,西侧为拟建的泰奥石化仓储物流区不动产,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9月27日,上述不动产存有大额抵押权,本案不宜处置;2021年8月18日、8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8月17日、8月23日、11月25日、12月3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