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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1307号 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文化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国机保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俱乐部会所-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机保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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