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1307号
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文化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国机保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俱乐部会所-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机保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